关于印发《威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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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爱卫办、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爱卫办字〔2021〕2号)《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威海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健康威海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促进健康“细胞”建设,市爱卫办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决定在全市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现将《威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威海市卫生健康委 马富利 联系电话:5300879 邮 箱:wjwjdk@wh.shandong.cn
威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海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威海市委员会
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2021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威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威海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0〕1号),深入开展健康威海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促进健康“细胞”建设,推进我市健康企业建设全面开展,按照《山东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鲁爱卫办字〔2021〕2 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为重点,把大健康理念融入企业管理运行全过程,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活动范围 健康企业建设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专业机构指导、全员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依据《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面向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健康企业建设活动,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改善企业环境,提升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企业健康文化,满足企业员工健康需求,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按照《健康中国行动威海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威海行动(2020-2022年)〉的通知》(威健推委发〔2020〕1号)确定的健康企业建设目标任务。2021年,在全市稳步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健康企业数量超过20家;到2022年底,健康企业数量形成一定规模,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组织实施 市爱卫办成立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8个部门各1名科级干部及相关专家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威海市预防医学会为技术指导单位。各区市、开发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好本级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五、实施步骤 2021年度全市健康企业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21年4月)。各区市、开发区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广泛动员辖区企业积极参加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二)建设阶段(2021年5-9月)。各区市、开发区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各区市、开发区在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爱卫办将适时组织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推进会或现场会。 (三)评定阶段(2021年10月) 自评得分80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评定健康企业,其中,评估得分800分及以上不足900分的,可以申请评定市级或县(市、区)级健康企业;评估得分90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评定省级健康企业。 市级健康企业评定: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山东省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另行编制发布)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审核推荐。自评得分800分及以上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牵头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另行编制发布),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 3.审核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对自评得分900分及以上企业基本条件、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省级健康企业评估条件的,报经市爱卫办同意后,向省评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健康企业评估。 4.评估评定。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评定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依据《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山东省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技术评估,形成专家评估书面意见。10月底前,依据专家评估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评定市级健康企业名单。 5.公示通报。年度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结束后,市爱卫办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市级健康企业名单并予以通报,颁授威海市健康企业铭牌。 各区市、开发区健康企业评定: 各区市、开发区健康企业评估评定、公示通报和颁发铭牌等工作参照以上步骤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开发区爱卫办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充分发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把健康企业建设纳入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总体部署,确定推进本地健康企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举措,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市、开发区爱卫办具体承担部门协调、信息沟通、指导检查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卫生与健康服务技术指导,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有关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影响劳动者健康的生态环境问题;国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等工作;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健康企业理念,促进健康文化,倡导劳动者积极参与,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共青团、妇联要维护好团员、青年和妇女等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强化技术支撑。威海市预防医学会为全市健康企业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健康企业技术评估和建设效果评估,提出完善健康企业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措施,为不断提高健康企业建设质量和覆盖面提供保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区市、开发区爱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宣教途径和手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健康企业建设;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业健康宣教与健康促进基地,建立职业健康体验场馆,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素养;要鼓励各地将健康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及时总结和报道健康企业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典型案例,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不断增强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爱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开发区健康企业建设的示范典型进行经验推广和交流,并适时组织召开健康企业建设推进会或现场会,推动全市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健康企业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评定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评定,并对上年度的健康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年度内发生不符合健康企业建设评估任一基本条件问题的企业,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各区市、开发区也要建立完善相应退出机制。
附件:1.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 3.威海市健康企业建设评估任务分配表(2021年)
附件1 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
健康企业是健康“细胞”的重要组成之一,通过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改善企业环境,提升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企业健康文化,满足企业员工健康需求,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健康企业建设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专业机构指导、全员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面向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第一章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企业成立健康企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健康企业工作计划,明确部门职责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企业建设工作。鼓励企业设立健康企业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 结合企业性质、作业内容、劳动者健康需求和健康影响因素等,建立完善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制度、健康促进与教育制度等。保障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措施,发动员工积极参与健康企业建设。 第二章 建设健康环境 第五条 完善企业基础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和人性化的工作生产环境,无卫生死角。 第六条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和贮存、运输、处理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工作及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效学要求和健康需求。工作场所采光、照明、通风、保温、隔热、隔声、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全面开展控烟工作,打造无烟环境。积极推动室内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等全面禁烟,设置显著标识,企业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 第十条 加强水质卫生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等级B级以上;未设置食堂的,就餐场所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毗邻,并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第十二条 厕所设置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第三章 提供健康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依据有关标准设立医务室、紧急救援站等,配备急救箱等设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全员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制定员工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设立健康指导人员或委托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员工健康评估。 第十六条 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实施人群分类健康管理和指导,降低职业病及肥胖、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慢性病患病风险。 第十七条 制订防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健康危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疾病传播流行。 第十八条 鼓励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制订并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适合不同工作场所或工作方式特点的健身活动。完善员工健身场地及设施,开展工间操、眼保健操等工作期间劳逸结合的健康运动。 第二十条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对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积极开展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避免孕前、孕期、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筛查。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母婴室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评估,配合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营造健康文化 第二十六条 通过多种传播方式,广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倡导企业员工主动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等健康生活方式。积极传播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鼓励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鼓励评选“健康达人”,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及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健康素养。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开展营养、平衡膳食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关爱员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平等、信任、宽容的人文环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和性骚扰等。 第三十条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 附件2 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
附件3
威海市健康企业建设评估任务分配表(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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