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10: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市卫生健康国家级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职健字〔2022〕2号)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22年5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威海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1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威海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2022-2025年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继续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威海市“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威海建设,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督促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各区市(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1.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工业企业;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而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工业企业; 

3.2019年以来新发确诊职业病的工业企业;

4.不符合上述1~3条件而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行业类别属于“严重”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查体率达到9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率达到80%以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达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协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指导,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

、步骤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2年5月-8月)

1.动员部署。市卫生健康委召开会议全市专项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治理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市部署要求,组织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2.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专家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现状、企业职业病新发情况、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差异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3.确定治理企业。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对省审核下发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确定辖区内当年度治理企业名单。

2022年,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624日前补充完善后的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

2023-2025年,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专项治理办公室每年下发的治理企业台账,结合本地工业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完善调整治理范围和治理企业名单,于每年320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年度治理工作安排

1)2022年度。以全面掌握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未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数据为基础,重点治理符合治理范围中13条件的工业企业,同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对放射性危害因素进行治理。

荣成市作为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帮扶省级试点地区,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中小微企业要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22023-2025年度。治理范围覆盖2022年度治理达标以外符合纳入治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在此基础上,根据省专项治理办公室每年设定的1个重点行业或1类重点危害因素,开展治理攻坚行动,并按照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帮扶试点开展情况,视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帮扶行动。各区市、开发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增加行业数或危害因素种类。

2.治理整改

1)开展治理整改。一是治理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超标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场所位置、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二是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确保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并切实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接害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三是治理企业要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完成专项治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治理企业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四是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治理企业提交的评价报告、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

2)开展督导指导。一是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导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等精准指导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二是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要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优先纳入下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对专项治理工作不重视、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在各项治理指标未达标前,不得纳入当年度“健康企业”评定;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其职业危害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三是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督导,了解治理企业治理难点、堵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指导。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和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合作,积极开展工程防护和技术革新,及时为治理企业提供技术帮带和革新成果。  

3)做好年度总结。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于每年10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年度总结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治理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建议等。

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每年组织对各区市、开发区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全市年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103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有关工作清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总结应包括治理整体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结合年度职业健康工作安排,202510月前完成对各区市、开发区专项治理工作验收,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信、工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为治理企业争取政策支持。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技术支撑机构认真研判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积极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监督,确保成效。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导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及时跟进,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且拒不落实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查体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线索,要查明原因,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治理数据真实有效;治理期间,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上一年度治理达标的治理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开展“回头看”活动,对抽查复核未达标的治理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进一步巩固治理效果。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开展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健康企业”创建、职业健康百名专家千场科普讲座、职业健康知识“六进”等活动与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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