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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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3-07-07 上午9:30 地 点:日报社新闻大厦11楼西侧融媒体演播厅。 内容简介: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等介绍《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 邹德生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建伟 主持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期,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今天,我们邀请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邹德生同志,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建伟同志,向大家介绍《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省媒体、网站驻威新闻单位,市直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下面,请邹德生三级调研员介绍《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邹德生: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司法局,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我市行政立法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此次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有关情况。 邹德生:《办法》立足我市实际,以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设备选址安装、巡查维护、人员管理、水质检测、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制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要求。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水设备应当设置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之外。制水设备应当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10米以上。制水设备的设置区域应当有视频监控设施。制水设备上应当安装闭合紧密且能够自动关闭的门,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出水口应当具有内凹的隔离区域等。 (三)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要求。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出水水质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在设备停止使用30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另外,《办法》还对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使用、更换,供、管水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涉水信息公示和卫生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巡查维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明确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停止供水等控制措施予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了1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数量不等的罚款。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更换水处理材料,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安排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安排患有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等。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邹德生三级调研员的发布。下面,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记者:请介绍《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 邹德生:“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现制现售饮用水已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新选择,其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市民的身体健康。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供水方式。作为一种新的供水方式,原卫生部、建设部1996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未涵盖现制现售饮用水这一新兴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存在空白。由于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设立、管理等缺乏具体规定,存在制水设备随意设置,水处理材料更换不及时,水质未定期检测等问题,给百姓饮水卫生带来安全隐患。为推进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提质升级,我市研究出台《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是全省首部专门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更好推动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2022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23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政府规章完成项目。为切实做好《办法》制定工作,2021年开始,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全市的调查研究、摸底排查工作,找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症结。2022年初,成立《办法》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全面梳理了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收集了省内外其他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随后,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包括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召开多场座谈会,征求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骨干等的意见。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邀请省内相关领域专家,对《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在审查阶段,市司法局听取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市行政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多次征求了市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逐条分析论证,力求《办法》既有地方特色、又务实管用可操作,做到民主立法。 2023年6月7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记者:请介绍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王建伟:目前,威海市全市共有威海鎏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8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企业,设置制水设备共计2243台。市卫生健康委始终高度重视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管,积极推动《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把现制现售饮用水纳入行业监管。 一是大力加强卫生监管宣传。2022年我市创新开展了“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一日体验活动”,邀请社区居民代表、物业工作人员、供管水人员以及新闻媒体参与到活动中来。通过现场讲解监督执法要点、现场互动问答等方式,鼓励大家成为“社会义务监督员”,发动社区居民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状况共同找问题,现场共收集到意见建议80余条,现场解答问题130余个。该项工作列入了全省卫生健康监督“揭榜挂帅”改革项目试点工作。 二是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全面摸排,制水设备出水水质抽查率不低于20%。从摸排情况看,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较好,但存在制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符、水质检测情况公示不规范等问题。2022年抽检各区市及国家级开发区水机541台,水质合格率99.1%,主要不合格指标为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三是加强协作形成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合力。2022年1月16日,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威卫发〔2022〕1号),明确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设置监管、水源供水监管、准入质量监管具体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提升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水平。 记者:根据《办法》,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邹德生:一是,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包括: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水设备设置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之外,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10米以上;制水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底部距离地面10厘米以上,周围没有积水;制水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制水设备出水口有内凹的隔离区域;出水口处安装闭合紧密且能够自动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该门处于关闭状态;制水设备设置在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二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使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出水水质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在设备停止使用30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并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应当安排专人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对制水设备每日至少巡查一次,保持制水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三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做好信息公示、卫生管理档案建立保存相关事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水质检测时间、结果;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情况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制水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制水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以及水处理材料的更换记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以及进货索证材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水质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记者:《办法》出台以后,市卫生健康委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措施。 王建伟:《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将加快推动《办法》落地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宣传,加强培训。将《办法》的宣传纳入2023年普法责任清单,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途径的宣传报道和解读,做好普法工作。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体验式执法活动,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卫生协管员、经营者和供管水人员的培训,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专业知识和监管要求,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管,提高效能。一是抓好摸底建档。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机点位名录,为细化强化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二是建立水质抽检机制。制定年度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出水水质抽检方案,对全市至少20%的制水设备进行抽检,对水质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处罚。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升经营单位规范化水平。 (三)部门联动,协同监管。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市卫生健康委将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联合监督执法,共同保障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 主持人: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市司法局立法科,电话:5897300。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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