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11: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教体局,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教育分局,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经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对于2019年10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由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本系统年度抽检计划执行。卫生健康部门在执行《2023年威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利用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任务抽取、执法人员匹配、联合抽查等工作,抽查结果及时录入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同时,录入“智慧卫监”平台“双随机”模块。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随机抽检工作,严格做好抽检的记录及结果公布工作,提高抽检工作的时效性,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做到分工明确,搞好工作协同。卫生健康部门要随机抽取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检测任务原则上由本级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高区、经区、临港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范围的抽检任务,由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涉及检测的项目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完成。市疾控中心要加快相应检测能力建设,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完成本辖区内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将机构名单于8月20日前通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配合。

(三)细化工作措施,保障抽检质量。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抽检结果通报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督促辖区内不达标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整改,有效提升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维护广大师生视力健康。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内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成效。抽检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支队负责汇总抽检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抽检工作开展情况(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分别说明)、与教育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情况、结果公示情况、通报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形成工作总结并填写“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闪霞 高鹏飞  

联系电话:5300879  5300381

公务邮箱:wjwjdk@wh.shandong.cn

市教育局联系人:潘倩

联系电话:5819819


附件: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教育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区市)

机构类别

辖区单位总数(个)

抽检单位数(个)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直接天然采光

采光系数

窗地

面积比

照度

平均值

防眩光

措施

室内表面反射比

装设人工照明

课桌面

照度

黑板照度

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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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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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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