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2024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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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惩治了各类违法行为。为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选取的2024年10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李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4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环翠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医疗美容诊所护士李某某正在为顾客注射“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经调查核实,护士李某某在未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威海市环翠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内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环翠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李某某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任何个人未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就医时,要确认机构及相关医师的资质,并注意查看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有国家批准文号。 二、刘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3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荣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于2023年3月至4月擅自在自家车库内为庄某进行针灸治疗。刘某非法开展针灸治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经陈述申辩和听证,2023年9月,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刘某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刘某诉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刘某于2024年5月完全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三、某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案 2023年12月,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某区卫健管理办公室的报请,反映某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存在私自售药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患者门诊病历、处方笺、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等证据,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确认某镇卫生院医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接诊患者过程中私自使用非某镇卫生院购入药品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4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王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医疗行业社会形象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也是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依托。个别医师为了一己私利,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行业的社会形象。该案警示广大医师,要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廉洁行医记心中,“医”路清风扬正气。 四、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某牌大黄芒硝包” 标签(含说明书)存在违规使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明编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2024年10月29日,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消毒产品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消费者在选购消毒产品时,应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并保留购买凭证。未列入消毒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沐浴露、洗衣液、化妆品等日化产品。 五、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案 2024年10月,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3月31日-4月15日为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并出具了《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报告显示有8名接受了“铅”项目检查,但现场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批准检查项目中没有“铅”项目。经核实,该机构存在超出了职业健康检查备案项目范围开展“铅”项目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以外的职业健康检查。 六、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2024年8月,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发现该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此外,该公司也未能及时、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劳动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健康知情权。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文登区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1月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地告知劳动者,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任何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七、某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3年12月,荣成市卫生健康局对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发现某口腔诊所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经进一步核实,该口腔诊所2021年在监督抽检中曾被发现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该口腔诊所再次被发现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荣成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其作出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消毒灭菌工作是医疗机构防止交叉感染的有效途径之一,消毒灭菌效果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就可能导致传染病的流行传播,甚至威胁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好消毒工作各个环节,确保群众获得良好就医环境。 八、某旅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4年7月,乳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旅店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旅店正在对外营业,现场经营者无法出示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调查核实,该旅店卫生许可证于2024年5月24日过期,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7月1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经营活动。2024年8月,乳山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旅店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此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办理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九、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2024年7月,乳山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双随机抽检工作。抽检发现,某公司在乳山市某小区设置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出水水质菌落总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乳山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指出,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 十、某净水器经销处未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案 2024年11月,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净水器经销处(即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能提供其经营的反渗透净水机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经调查核实,该净水器经销处自2023年6月在该小区安装某牌某型反渗透净水机设备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2月,文登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净水器经销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每年对出水水质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在设备停止使用30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安装制水设备后,必须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售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能够供居民放心饮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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